蚌埠市使用中央财政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15-11-16
为更加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现向各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 意见反馈渠道: 电话:0552-3133308 传真:0552-3133303
蚌埠市使用中央财政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安徽省邮政条例》、《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邮政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邮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邮政补贴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整修; (二)邮政普遍服务车辆购置等设备更新; (三)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安全投入; (四)邮政服务“三农”补贴项目;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邮政企业要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第六条 使用邮政补贴资金对支局所进行装修改造,不得减少原有普遍服务台席数及面积,不得降低提供普遍服务的水平和标准。 第七条 邮政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邮政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要建立健全邮政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 第九条 邮政企业按年度向邮政管理部门据实报送年度邮政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每半年报送年度邮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对资金管理和项目资金使用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邮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重点检查邮政企业使用邮政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相关补助对象基本资料是否属实、邮政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补贴到位以及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邮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邮政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邮政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通报有关部门或报告上级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给予的补贴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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