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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智能快件箱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16-06-08

 为更加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现向各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

  电话:0552-3133308

    传真:0552-3133303 
 
 

蚌埠市智能快件箱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智能快件箱的使用管理,提升寄递服务智能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安徽省邮政条例》、《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智能快件箱》 (YZ/T0133-2013、《智能快件箱设置规范》YZ/T0150-2016)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使用、管理等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设立在商业区、居住区、办公区、校区、厂区等场所,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和用户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务设备。

为满足目前快递投递的需要,鼓励建设智能快件箱,在便于快递投递的地方,为设置智能快件箱预留位置、埋设电源、配备照明设施。智能快件箱设置数量应根据居民收件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要。

智能快件箱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使用

第三条 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便捷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并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末端服务创新,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智能快件箱开展投递服务。

第四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鼓励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向各类用户开放智能快件箱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智能快件箱的公共服务功能。

第五条 智能快件箱的质量和功能等参数应当符合有关(《智能快件箱》 YZ/T0133-2013、《智能快件箱设置规范》YZ/T0150-2016)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在智能快件箱设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基本情况;

(二)智能快件箱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

(三)安全保障承诺书;

(四)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八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运营信息,并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等数据;

(二)智能快件箱运行状态监控等数据;

(三)智能快件箱内投放快件数量和种类等数据;

(四)智能快件箱格口使用情况等数据;

(五)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信息。

第九条 智能快件箱应当具有唯一的标识代码,标识代码由邮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自行编制格口唯一标识代码,编制规则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智能快件箱的每个格口一次只能投放一件快(邮)件。

第十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停止运营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其布放的智能快件箱及存放快件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置智能快件箱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有关智能快件箱故障等问题应当于当日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为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对用户逾期未领取的快件,及时告知寄递企业和用户。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为用户提供快件信息查询服务,实现快件从投放至智能快件箱内到用户提取全过程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时,应当满足快件安全管理要求。投递服务的监控视频质量和监控时长应当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关于快件处理场所的监控要求。

第十四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不得将寄递服务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前款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以及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加大宣传力度,对快递从业人员及用户进行操作培训,引导其正确、合理使用智能快件箱。

第十六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商应为邮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条件和协助,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使用具有邮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标识代码的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

第十八条使用第三方企业运营的智能快件箱向用户提供投递服务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第三方企业(用户、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外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快件投入智能快件箱后的存放期限及逾期处理办法;

(二)快件安全及用户信息安全保障责任;

(三)快件投放(提取)信息互通的保障义务;

(四)智能快件箱的日常维护义务;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应当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寄件人交寄快件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可直接将快件投递至指定的智能快件箱。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时,应当告知收件人以下事项:

(一)快件运单码号、取件方法及所需信息;

(二)投递使用的智能快件箱的布放地点;

(三)收件人自智能快件箱中取出快件则视为签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寄时向寄件人承诺的服务时限完成投递。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视为一次投递。

收件人未明示同意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快件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件,不得以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快件首次投递,收件人未能及时提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取出,联系收件人再次提供投递服务。

第二十条 快递从业人员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应当检查快件是否属于易碎品以及外包装是否完好、快件重量与运单记载是否一致。快件属于易碎品或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运单记载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的,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各类物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通过电话或者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跟踪查询信息,明确标识快件已投入智能快件箱、快件已被收件人取出、快件已被快递业务员取出等节点信息。

第二十二条 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快件投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等服务质量问题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三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报送设备设置场所、使用情况等运营信息。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将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遵守本规定要求,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邮政智能包裹柜提供投递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邮政企业利用智能快件箱投递普遍服务邮件应予免费。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邮政管理部门对智能快件箱运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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