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示范店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16-07-29
为更加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现向各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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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示范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快递营业场所管理,提升我市快递业服务形象和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示范店(以下简称示范店)是指快递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向28365-365cim进行申请,由市邮政管理局审核、授牌,用于提供快件收寄、投递及其他相关末端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由全市快递企业自行建设,由28365-365cim、蚌埠市快递协会、蚌埠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共同推进和管理。 第二章 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条件 第四条 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应具有固定的独立空间,可封闭作业,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二)要包括接待区和快件暂存区,两者要独立分割; (三)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不宜小于20平方米; (四)营业场所层高不低于2.6米、净层高不低于2.4米; (五)具有固定、统一、易识别的门面,设置品牌标识; (六)配备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设备与设施; (七)公布以下信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禁限寄物品规定、服务种类、资费标准、服务承诺、损失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 (八)提供各种业务单据和填写样本,办理国际快递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营业场所,备有中英文对照的服务说明; (九)服务软环境达到相关要求。 第五条 快递服务场所应当定期清理,保持地面、桌面、设备表层等干净整洁,物品应当摆放有序,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快递营业场所各服务窗口、柜台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服务标识,各类标识应保持整洁、醒目、协调。通知和公告的张贴应整齐美观,不得随意张贴在快递营业场所内外墙面、玻璃门窗、立柱上。 第六条 快件接待区主要具备如下功能: (一)向用户提供咨询; (二)用户进行填单和休息; (三)接待员接收快递。 第七条 快件暂存区应满足如下功能或要求: (一)用于临时存放快件; (二)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快件进行简单处理等操作; (三)存放的快件中,符合GB/T 27917.1-2011 4.1.3要求的异常快件应分置。 第八条 营业场所的门面,应做到同一品牌统一标识,包括营业场所的名称和经营品牌标识,亦可包含服务电话和营业时间等信息,但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营业场所的服务设备与设施包括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时钟和日历,时间和日期应清晰准确。 (二)应提供客户所需书写、粘贴工具和书写台、座椅。 (三)应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快递封装用品、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等,快递封装用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四)应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总部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能按照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五)应配备有国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并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电子磅秤、电子台秤等计量器具。 (六)应按要求配备监控设备。 (七)应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八)宜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的数据采集设备,包括手持终端、手持终端接收器等。 (九)所有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 服务软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服务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服务态度良好,多用您好、请等敬语,不得表现出不耐烦,甚至恶语相向。 (二)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责任书等,切实加强员工教育,一线员工应严格遵守“扫黄打非”、安全生产、寄递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旺季服务保障等工作要求。 (三)快递服务人员应当取得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证书,规范服务、持证上岗,应逐步提升员工的持证上岗率,原则上要求单个营业场所持证率不得低于60%。 第三章 示范店的申报 第十一条 示范店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所申报网点需进行分支机构或末端网点备案; (二)所申报网点已由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评为规范化及以上服务网点。 第十二条 示范店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所申报网点的分支机构备案表或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 (三)示范店申请表(附件1);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示范店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进行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由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授予“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示范店”称号,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示范店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市快递协会、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对全市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对示范店的申报、核查、认定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安排,推动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各快递企业对被授予“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示范店”称号的网点要加强管理力度,使该网点持续符合示范店条件。 第十六条 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对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再符合示范店标准的,取消其示范店称号,收回所授牌匾。 第十七条 被授予“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示范店”称号的网点进行分支机构撤销时,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在核准撤销分支机构申请的同时取消其示范店称号, 收回所授牌匾。 第十八条 被授予“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示范店”称号的网点进行注册地址变更时,应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市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进行现场核查。变更后的网点不再符合示范店条件的,取消其示范店称号, 收回所授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28365-365cim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蚌埠市快递标准化营业场所示范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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