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65-365cim行政审批 2013-07-10
一、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邮政管理部门共保留8项行政许可项目。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2、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3、纪念邮票图案审查 4、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审批 5、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6、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7、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8、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二、蚌埠市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行政审批 (一)、行政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及监督举报电话 1、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 2、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机构名称:蚌埠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机要通信)科; 办公地址:蚌山区南湖路988号市邮政管理局一楼,联系电话:3133305 3、监督、举报电话:3133302 (二)、 蚌埠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邮政企业提出的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工作。 蚌埠市邮政管理局的普遍服务管理部门具体承办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审批事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接收邮政企业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负责实地核查; 3、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本部门的审批建议,报局研究决定; 4、负责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报备和统计工作; 5、其他与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工作有关的事务。 (三)、邮政企业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书(见附件1); 2、《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表》(见附件2);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邮政企业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被批准后,该邮政营业场所原覆盖的区域所享有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仍能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 2、提出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理由清楚、正当、合理,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3、除不可抗力外,申请提出时,该营业场所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五)、蚌埠市邮政管理局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申请除进行书面审查外,还应根据规定,委派二名以上公务员赴邮政营业场所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重点应查清以下情况: 1、该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施和人员配备情况; 2、该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最近半年进出口邮件量; 3、通过其它渠道了解的该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 ; 4、该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主要单位对撤销该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意见; 5、拟安排的其它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采取的其它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的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以上核查信息应详细记入《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实地核查表》,并注明信息来源、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或附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根据实地核查情况,核查人员应提出对申请的处理意见。 市邮政管理局认为撤销该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六)、行政审批工作中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与送达等工作流程依照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和省邮政管理局《安徽省邮政企业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办法》(皖邮管[2010]51号)进行。 行政审批的内部处理程序由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确定,重大、复杂的审批决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作出后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以方便公众查阅。 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前,市邮政管理局应与省局普遍服务处进行沟通,必要时提供相关材料,便于了解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作出准予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行政审批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备案,并由省局转报国家邮政局。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同意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决定书文本和“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 邮政企业根据行政审批决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后,市邮政管理局要及时对本局普遍服务网络台帐进行更新。 (七)、28365-365cim应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邮政企业在申请行政审批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审批,并责令恢复已撤销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28365-365cim还应加强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应按《邮政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多次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应按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除客观条件确实无法恢复外,应同时责令恢复被撤销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八)、下列备案工作由市级邮政企业向所在地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受理和监督工作: 1、设置邮政营业场所; 2、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3、暂时停止办理和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附件1: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书
_______市邮政管理局: 我单位所辖_____(县、区)_____邮政支局(所),系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外填写申请撤销的原因概述),计划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九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特向你局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并保证对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请审查批准。 附件:1、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1) (2) (3) (市邮政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表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邮政管理部门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发还邮政企业
三、蚌埠市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行政审批 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文件要求,“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行政审批工作下放至市局负责实施。相关事项如下: (一)、28365-365cim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县(区)邮政企业提出的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工作,受理所在地市级邮政企业提交的邮政企业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 (二)、审批应当符合的条件、企业所要提交的材料及受理、审查、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局《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执行。参照“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要求。 (三)、要使用国家局统一门户网站“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使行政审批更加程序明晰、结果公开、方便企业、快捷高效。要根据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四)、市局在季度报告中,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行政审批工作列为报告内容。列明该项行政审批申请数量、办理数量、同意数量和不同意数量,审批同意的需列明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营业场所名称及业务种类。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转报上级审批(初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关于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皖邮管〔2014〕8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优化内容 1、部分工作委托下放。省局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受理、审核等部分环节工作委托下放至市邮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含许可变更事项,下同),以前向省局提交申请材料现改为向我局提交。 2、压缩审批工作时限。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时限由45日内提高到不超过15个工作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变更审批时限由30日内、45日内提高到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精简申请材料。申请人办理许可事项时,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即可,不再要求必须提供房产证或者房产证明,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及安全性由我局实地核实。 (二)、具体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应针对事项的不同,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许可申请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内容见附件1,变更申请需提交的具体材料见附件2。 2、提交材料。申请资料采取网上填报和提交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请流程见附件3,提交纸质材料方式为当面提交和邮寄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纸质材料向我局提交,我局负责接收企业申请并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我局将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我局将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企业将补正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再次提交我局。 3、准备场地。对于办理以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应在准备纸质材料的同时做好生产经营场地的准备工作: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因兼并重组、股权关系等引起的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涉及控股股东变化、引入外资、外资增资等情形的股权变更,分支机构增设及分支机构地址变更。申请企业,申请许可场地具体准备内容见附件4,申请变更场地具体准备内容见附件5。我局将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并如实填写现场核查表。 4、领取审批结果。我局在完成受理、审核、实地核查、征求安全意见环节后,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册上报省局审批。省局市场处根据省局审批意见,制作许可证、核准通知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证件、文书统一交由我局,申请企业应在接到我局通知后立即到我局领取审批结果。 5、做好备案工作。在此文件下发之后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要及时通过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局。在此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取得许可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需及时办理备案。 (三)、有关情况处理 1、企业需要办理的变更事项,涉及2个或2个以上市的,应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属地市局提交申请。 2、对于向国家邮政局申请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流程不变,仍是由申请企业向国家局提出申请,所需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以国家局的规定为准。 (四)、相关工作要求 1、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增强快递市场活力,各企业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时,要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不得出现任何虚假情况。 2、各企业要加强守法意识,规范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快递业务经营的相关法规。我局将继续推进规范和清理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工作,规范和清理的对象主要为:一是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二是超范围经营的快递企业;三是分支机构未取得许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四是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等行为;五是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外资快递企业违法经营国内信件快递业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
||||||||||||||||||||||||||||||||||||||||||||||||||||||||||||||
|